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丨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2
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内容:
为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经研究,决定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92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和第92号中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展开全文
其他新闻
- 公布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情况代表了什么 2024-05-12
-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解读 2024-05-12
- 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减至41种 2024-05-12
- 船东协会召集多家班轮公司,回应运价暴涨质疑! 2024-05-12
- 货量激增拥堵加剧,美西大批货船排队长达两周待泊,大量货物交付延误 2024-05-12
-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4-05-12
- 税则税目 2024-05-12
- 出口关税税率 2024-05-12
- 进口关税税率 2024-05-12
- 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 2024-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