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申报纳税
发布时间:2024-05-11
公告扩大了适用范围,对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货物,也在公告管理范围。
保税物流货物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时,未发生销售的情形,应按照《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规定,不适用第44号公告。
海关实施属地纳税人管理,助力诚信守法企业通关便利,取消备案环节的海关价格审核。备案表提交后,海关仅对备案的货物是否属于公告范围、材料是否齐全进行确认。
全国通关一体化下同一合同不需重复备案。
货物进口或内销时是公式定价暂定价格的,应在“公式定价确认”栏目选择“是”,在“暂定价格确认”栏目选择“是”。货物进口或内销时是公式定价,但Zui终结算价格已确认的,应在“公式定价确认”栏目选择“是”,在“暂定价格确认”栏目选择“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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