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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11

海关总署于2021年9月13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是优化企业信用等级分类。草案按照海关总署党委确定的“简单管用”原则,将企业信用等级由现行《办法》规定的四级优化为三级,保留“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分别实施便利或者严格的海关管理措施。对其他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统一实施常规的海关管理措施(第四条)。同时,考虑到纳入海关信用管理的企业范围为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将规章标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二是落实守信激励原则,进一步提升守法企业获得感。在保留原有认证企业便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降低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抽查比例、优先办理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优先向其他国家推荐食品等出口企业注册等便利措施(第三十条);将认证企业复核期间由三年调整为五年,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第十九条)。考虑到一般认证企业认证标准高、程序复杂,但企业实际享受便利措施少等突出问题,取消一般认证企业这一分类。同时明确信用培育机制,帮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成为认证企业(第五条)。

 

三是落实国务院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建立信用修复制度。按照《指导意见》关于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和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的要求,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家信用管理牵头部门意见,在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进出口化妆品监管以及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领域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按照《指导意见》关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标准、程序、移出条件和救济措施等必须以规章以上层级法律文件设定的有关要求,在草案中对以上内容予以明确(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第七条),根据失信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明确失信企业修复标准及程序,鼓励失信企业通过合法渠道提升信用水平(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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