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柬埔寨胡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有关柬埔寨胡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柬埔寨胡椒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胡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胡椒,学名Piper nigrum,英文名Peppercorns,**以食用胡椒果实为原料,采收后经脱粒、浸泡、烘干等工艺加工后的产品。
三、允许的产地
柬埔寨胡椒产区。
四、批准的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企业
输华胡椒(以下简称“胡椒”)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企业须经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以下称“柬方”)审核备案,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柬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议定书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前,柬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网站公布。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 双钩异翅长蠹Heterobostrychus aequalis
2. 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es
3.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4. 胡椒细菌性叶斑病菌Xanthomonas axonopodis pv. Beticola
六、出口前管理
(一)种植基地管理。
1.所有胡椒种植基地应在柬方监管下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种植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胡椒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植物病残体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
2.所有胡椒种植基地应在柬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收柬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柬方应保留胡椒种植期间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以及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监测计划和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加工和包装厂管理。
1.胡椒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柬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督下进行。
2.胡椒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具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胡椒的存放、加工、包装、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距离。
4.胡椒在加工过程中,应经过人工挑拣、筛选、清洁等工序,以确保不带昆虫、螨、蜗牛、病果、烂果、草籽、茎叶等植物残体和土壤等。
5.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胡椒可追溯至注册种植场,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种植基地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入国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名称及其注册号等可追溯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载胡椒的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必须在装运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出口前,柬方应按照2%的比例对包装好的胡椒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柬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柬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名称或代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 for Export of Peppe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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